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满足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七日内立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未经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