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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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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 。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 当事人死亡 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 房屋所有权 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 原租赁合同 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关于房屋直接更改合同什么意思请参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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