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六个月。社保补缴后,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照医保报销标准予以支付。中断3个月以上从补齐费用后的第四个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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