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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价格欺诈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一、常见价格欺诈方式有哪些?

1、虚假标价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两套价格

表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模糊标价

表现: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4、虚构原价

表现: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5、虚假折价

表现: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混淆销售处理商品

表现: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

7、模糊赠售

表现: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最常见的就是”买一送一“。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

9、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之前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10、谎称价格诱骗交易

表现: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

11、质量与价格不符

表现:商家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短斤缺两等现象。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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