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质量问题与赔偿标准
先和超市协商,不成,到消协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二、食品的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不同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适用于哪部法律,要看消费者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最低500元的赔偿。如果商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则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
另外,从商家的销售行为来看,商家自身也无法判断水果内部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欺骗行为,所以不适用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同时也不适用于食安法的十倍赔偿的规定。
三、如何界定三倍还是十倍
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法的三倍最低500元赔偿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但是如果按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的赔偿。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呢?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