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管方式: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生态环境协同、信息共享。
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具体的是按年度申报缴纳。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以下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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