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引诱卖淫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引诱卖淫罪既遂构成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