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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实际中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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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表现形式有: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一、地役权为什么不能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原因是: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二、地役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地役权是物权。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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