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
2.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
3.地役权的行使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一、什么指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一般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役地权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可以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有什么内容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用他人房地产提高自身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不动产是服役地,自己的不动产是服役地。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允许地役权人按照合同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以他人不动产提供给自己不动产便利的权利。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一般因通行、取水、采光、排水等需要,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