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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对除名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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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除名后社保工龄,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被除名人员若参加了社保却连续缴费可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退休,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申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二、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工作者及军人,其从事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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