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请求权一般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属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房屋漏水的请求权为赔偿损失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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