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事故证明;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一、交强险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四)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
1、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2、住院病例及诊断证明;
3、转院、出院证明;
4、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5、伤者伤残鉴定书;
6、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
7、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
8、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
9、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三、医疗责任险需要哪些资料
1、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索赔申请书(原件)表格,被保险人填写、签字、手印。
3、被保险人声明书(原件)表格,被保险人填写、签字、手印。
4、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籍卡(复印件)
5、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6、医疗事故情况说明(原件)被保险人提供、签字、手印。
7、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医疗事故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或委托书(复印件)被保险人提供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
9、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医疗事故讨论记录(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
10、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法院出具
11、调解赔偿协议书(原件)当地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
12、赔偿损失清单及支付凭证(原件)被保险人提供
13、收取赔偿金人员身份证或户籍卡(复印件)包括患者身份证或户籍卡
1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死者身份证或户籍卡(复印件)由治疗医院、公安部门、殡仪馆出具。
15、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医药处方(复印件)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16、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原件)患者因医疗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提供。
1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原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鉴定费
18、法律费用(原件)由被保险医生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19、授权委托书(原件)
20、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