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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应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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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恶意串通合同中,当事人出于故意,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恶意串通行为,危及或损害他人的利益。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串通合同的表现形式。

恶意串通的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串通合同的表现形式。

要构成恶意串通,行为人必须明知该行为会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却仍然实施恶意串通的相关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由于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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