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限为七天。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强调了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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