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中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2. 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4. 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5. 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6. 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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