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如果办那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或者是非常积极的参与劳动改造的,那么一旦符合申请减刑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的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判断之后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减刑申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