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而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需要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则按照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
对于企业征地补偿价位标准,同样需要根据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其中,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则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在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如果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总的来说,对于土地赔偿标准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补偿标准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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