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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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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如果受理,市环保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在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如果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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