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判处管制的刑期,应当从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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