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则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若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则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诉讼时效也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除外。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若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则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则对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三、在行政诉讼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征收决定: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但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则裁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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