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会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导致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况,如果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行政复议将终止。而对于其他原因导致中止的,没有明确的时间,需要等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行政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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