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期限
1. 申请期限:六十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 受理审查期限:五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计算。
3. 申请补正期限:五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4. 管辖选择期限:协商为十日,上级指定为十日。
5. 复议决定期限:六十日或三十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6. 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期限:有权处理的为三十日,无权处理的为七日或六十日。
7. 复议意见书通知期限:六十日,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诉讼的期限
1. 起诉期限:六个月或更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案件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复议后起诉期限为十五日。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为两个月。
2. 立案:当场或七日,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副本发送被告:五日,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4. 答辩状提交时间:十五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 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五日,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四十五日,普通程序为六个月或更长。第二审程序为三个月或更长。不服判决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裁定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或更长。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一年或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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