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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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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购销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货物收货后发现不合格,可以退货吗

交易中商品货物不合格,可以退货,并且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际主张的时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来主张: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有些买卖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把货物的质量问题考虑了进去,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出现了货物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出现这种货不对板情况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就可以。

2、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时候,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譬如买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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