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担保借款的,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就享有抵押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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