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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来源:客趣旅游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该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若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拓展延伸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索赔程序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索赔程序的规定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了明确事故责任和实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套相关程序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当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通过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方。然后,受害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索赔,包括医疗费、损失赔偿等。索赔程序包括提交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协商或诉讼等环节。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索赔程序,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当事故发生后,应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有争议,应及时报警。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平公正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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