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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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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损坏和损失,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仓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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