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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不履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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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2规定:“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 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人民调解员 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 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 的,双方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其按协议履行。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建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如果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 向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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