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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辩护过程中克服证据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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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证据不利于被告时,辩护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克服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质疑证据来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据链的完整性等方式来挑战证据的有效性,或者通过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等方式来否定控方的指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罪的证据,应当具备确实性、充分性、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东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辩护人有权就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提出意见、质证证人、辩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在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质证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原告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阅读、复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和录音、录像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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