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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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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

9、认罪态度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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