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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术后并发症,医院怎么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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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是指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过程中,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导致的患者的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当患者就诊时主要疾病的临床体征非常明显,掩盖了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因此有引起并发症与主要疾病无关。主要疾病通过治疗慢慢好转。此时并发症就可能成为主要疾病而出现突出的临床表现。有时临床上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也会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术后出现并发症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避免、如何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可能预见,并在诊疗常规范畴内,能够尽量避免出现的病症,则属于可避免的并发症。据此可以认为,在可避免情况下出现了并发症,一定是由于诊疗不当所引起的,该诊疗后果的出现是与医生的诊疗不当存在内在关联的。但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若需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免除责任的大小。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如下分配:(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一,病员在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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