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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假人民币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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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假人民币属于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对提请批捕的伪造货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货币犯罪事实。重点审查;

2、查获的伪造货币的实物或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明发生伪造货币的行为的证据;

3、证明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证据;

4、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5、证明是假币的有关部门的鉴定。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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