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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来源:客趣旅游网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审批程序

管理规定

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1.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应经过审批,批准后方能实行。

2.内容解释

(1)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供销、轻工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审批程序

1.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应首先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实难于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行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性指导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后,企业根据本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填写《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报劳动保障部批准,批复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管理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六)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

实行以工作周或月、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小时;季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08小时。

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年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32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采取轮休调休的办法,保证职工全年休息1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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