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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售楼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讲述了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售楼广告并非邀请客户作出购买决定,而是邀请客户关注可能有购买意愿的信息。如果售楼广告的内容符合购房要求,则可以被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则构成要约。

法律分析

售楼广告并非邀请客户作出购买决定,而是邀请客户关注可能有购买意愿的信息。如果售楼广告的内容符合购房要求,则可以被视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拓展延伸

要约的条件与房地产售楼广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和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条件,其中包括向不特定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足以使要约人受要约邀请人注意的条件。同时,根据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人不得以要约或者承诺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房地产售楼广告方面,根据广告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是否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否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如果广告内容不具体确定或者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符合要约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人不得以要约或者承诺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制作房地产售楼广告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损害他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售楼广告并非直接邀请客户作出购买决定,而是邀请客户关注可能有购买意愿的信息。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的条件。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被视为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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