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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承诺行为还是意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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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行为并给付报酬,行为人完成行为后有权获得报酬。悬赏广告对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经受要约人承诺的约束。悬赏广告成立后,产生债务关系,行为人有权请求报酬,但广告人可以根据一定条件消除报酬给付义务。

法律分析

悬赏广告是要约行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拓展延伸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承诺行为还是意向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悬赏广告可以被视为一种承诺行为。当广告主公开承诺提供悬赏金作为奖励,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履行了支付奖励的义务,这被视为一种明确的承诺行为。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悬赏广告可能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意向表示。这意味着广告主表达了一种意愿,但并没有明确承诺支付奖励。最终的结论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解释。因此,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广告主的表述、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备受争议。有时可视为明确的承诺行为,广告主在履行支付奖励义务时明确表示承诺。但在其他情况下,悬赏广告更多被视为意向表示,广告主表达意愿但未明确承诺支付奖励。最终结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解释。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需综合考虑广告主的表述、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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