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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改签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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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经济补偿?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变更,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等。此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职业技能提高等也可导致合同变更。

法律分析

一、单位要求改签劳务派遣合同可以有经济补偿吗

1、双方协商一致没有经济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争取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法律法规修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等情形下进行变更。以上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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