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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