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盖合同章,再加盖公章是可以的。劳动合同自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此处的盖章一般指的是加盖公章,之后生效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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