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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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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它的特征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并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地役权的成立需要两块土地存在,一块是供役地,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另一块是需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地役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需要设定地役权。

法律分析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产生原因及法律适用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地役权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土地共有权的分割、土地的利用需求以及法律规定等。比如,在城市建设中,为了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可以通过设立地役权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地役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土地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和终止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合理运用地役权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在于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以及为自己土地的便利。通过设立地役权,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役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土地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地役权制度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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