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判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当判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清偿;
(二)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规定支付所欠款项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滞纳金;
(三)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四)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执行人的债务;
(五)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执行财产;
(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七)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判文书法》第三十五条:当判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其有工资、离退休金、特许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等经常性收入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按月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追偿债务人的财产。
以上是关于判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法律分析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