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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分立时是否需要进行减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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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分立不需要进行减资程序,因为分立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公司分立是指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分立后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债务由新公司承担,除非有另行约定。债权人必须同意分立,并可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程序中并未赋予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权利。

法律分析

公司派生分立需不需要减资

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因为法定减资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而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减资程序。

公司分立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2.无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4.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结语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无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另外的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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