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上述受案范围,均属可以申请受案范围。

一、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及、司法行政、、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