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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