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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客趣旅游网

1、若借款人为企业投资者,企业借款给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若借款人为员工(非投资人)此时需要分清借款是为个人所用,还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例如备用金)。如果属于个人借款,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当代的社会,公对公还款之后,那么之前所签订的借条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撕毁的,如果没有销毁的话,有相关的还款凭证也是可以对抗对方的还款要求的,所以在这方面大家不需要太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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