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一、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有哪些?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江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由什么部门作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性质特征: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属于必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4、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何查询工伤行政诉讼情况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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