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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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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 二审 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 不足,或者违反 诉讼 程序,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不当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 自首 、坦白等情节指控不成立的,经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但不得对被告人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审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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