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土〔1988〕189号)文件规定:3.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