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1、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2、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对象:
1、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2、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4、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5、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6、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7、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四、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并传递征收大厅备查。
五、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1、纳税人上门申报
2、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信息
3、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信息,并作出是否受理申报的决定
4、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之后,需要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5、申报表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