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和 社会保险法 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 建立劳动关系 ,一个月 订立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 ,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 未签劳动合同 ,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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