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给对方转账的钱一般不可以要回来的。
若是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是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如果属借款可起诉要求返还,如果有 借条 欠条 借款协议 、 收条 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 证据 ,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
(1)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
(2)如果是借款,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普通赠与,则女方不需要返还该笔款项:
(1)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
(2)除此之外,还有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男女同居生活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主要需要认定该转账的性质只有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一方才能以借款起诉对方偿还借款。如果转账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或者是520、1314等基于示爱的赠与则在分手后就不能要求返还。此外如果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在分手后也应当返还。
综上所述,感情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也不能成为谋财的手段,像彩礼,就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的返还,也需要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和恋爱期的花销返还问题一样,在法律上,都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