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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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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业务,现将办理程序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受理条件

(一)每月11日至20日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时间。用人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处工伤待遇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二)对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暂时不予受理;工伤职工个人前来办理各种待遇手续的,不予受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要求

(一)为加快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速度和准确性,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应按照《工伤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顺序排列,申报材料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初步审查,剔除超出《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并将报销票据整齐地贴于A4白纸,医疗费单据依据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用人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中报销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单位提供的票据实际数额相符,合计准确无误。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医疗待遇1.工伤认定书;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5.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6.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7.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8.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二)申请伤残待遇1.工伤认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三)申请工亡待遇1.工伤认定书;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工亡职工死亡证明;5.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7.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8.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9.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10.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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